长沙律师提示: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一、案情王某和张某于2009年结婚,并于2010年9月生一女儿。2011年1月,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张某一气之下提出离婚,并住到娘家不回。2011年8月,小王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则表示,当时虽然主动提出离婚,但那只是自己一时气急说出的话,也想乘此机会让小王向自己妥协,哪知小王当了真,弄巧成拙。二、法院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了解到双方的真实意思,裁定驳回了庄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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