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律师事务所提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产生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未再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案情:王某前年应聘到某修理厂做电焊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合同期满后,王某继续在该厂原岗位从事电焊工作。公司没要求,王某也没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最近,该厂派王某去外地工作,王某予以拒绝。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王某就合同到期后没续签劳动合同的四个月,提出补发双倍工资的问题,厂方以已和王某签过劳动合同为由,表示拒绝。劳动裁决: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修理厂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湘ICP备11011648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