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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律师田勇介绍 |
长沙律师田勇,湘潭大学法学专业毕业,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勇律师曾在湖南省多家知名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部分成功案例如下: 一、代理公司纠纷 1、广东某公司诉湖南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标的额一千多万元,田勇律师通过不懈努力使湖南某公司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胜诉,本案案件号:(200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75号; 2、湖南省第一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田勇律师做了大量的调查和证据保全工作,最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远大”商标为驰名商标,本案案件号:(2005)长中民三初字第358号; 3、田勇律师成功代理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房产纠纷案,法院驳回黄某起诉,本案案件号:(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03号; 4、湖南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飞行纠纷一案,田勇律师多次出差前往北京调查取证,经过不懈的努力,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湖南某公司胜诉,挽回损失数百万元,本案案件号:(2006)京仲裁字第1169号; 5、湖南某公司诉奥地利某公司涉外合同纠纷一案,田勇律师通过不懈的努力使湖南某公司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胜诉,挽回损失近千万元,本案案件号:(2004)湘高民二终字第199号; 6、湖南某公司诉祁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田勇律师多次前往山东调查取证,最终使湖南某公司分别在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胜诉,本案案件号:(2005)长民二初字第1656号; 7、河南某公司诉湖南某公司名誉侵权一案(谁生产了中国第一台中央空调),田勇律师多次前往河南和最高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认为本案不构成名誉侵权,最终河南某法院裁定河南某公司败诉,本案案件号:(2006)金民初字第60号; 8、湖南某公司诉田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纠纷一案,田勇律师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首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通过法院调查获得关键证据,然后再提起劳动仲裁,最终使湖南某公司分别在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沙县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胜诉,本案案件号:(2005)长民一初字第1654号。 9、广东某公司诉湖南某公司合同欠款一案,二审中,田勇律师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只是卖方据以收款、买方据以付款的凭证,持有发票联并不足以证明买方已经实际支付了款项。买卖双方虽然有现金支付的事实,但并不能免除卖方对剩余款项支付的举证责任,卖方可以提供也应当提供相关财务凭证,如买方不能提供财务凭证,则应承担败诉的后果。最终法院终审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本案案件号:(2009)长终民二终字第0451号。 10、湖南某公司诉湖南某建设集团公司工程纠纷一案,田勇律师认为项目经理部经理是发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有权处理项目经理部的善后事务,以及与各分包单位、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结合本案工程实际的完成情况,项目经理出具的欠条理应由建设集团公司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本案案件号:(2008)长天民初字第1643号。 11、上海某公司诉讼湖南某公司合同欠款一案,田勇律师前往税务局调取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证明,认为:结合增殖税发票已经实际抵扣的事实及买卖双业务往来的情况,可以认定卖方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因此,买方未能就付款提供相关证明,应承担败诉的后果。本案案件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1165号。 12、长沙某连锁药房诉邹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田勇律师依据多份证据认为:药房通知邹某签订劳动合同,邹某不配合签订劳动合同,药房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药房从未安排员工加班,因此,药房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费。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完全推翻了劳动仲裁裁决。本案案件号:(2009)芙民初字第1716号。 二、代理个人纠纷 1、刘某诉长沙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刘某领取工资为现金、上班考勤方式为签到,其没有直接证实自己的工资和加班的事实。田勇律师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有关考勤、加班、克扣工资的举证责任在于公司,如果公司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结果,最终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本案案件号:长劳仲案字(2008)172号裁决 ; 2、唐某、肖某、曾某诉长沙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长沙某公司始终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为内容的劳动关系,因此并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田勇律师通过自己的努力最终使仲裁委采纳了自己的观点,判决长沙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予经济补偿:本案案件号:芙劳仲字第(2006)07号; 3、田某诉张某、陈某、刘某、长沙某公司交通肇事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摩托司机、肇事车车主、肇事车辆挂靠公司互负连带责任,使田某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同时,本案田某在取得民事赔偿后,依法提起工伤赔偿,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案件号:(2005)长中民一终字第248号; 4、邱某诉廖某、周某、长沙某公司交通肇事一案中,田勇律师认为死者李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在城镇工作上班,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适用城镇人口标准,此代理意见最终得到法院采纳,本案案件号:(2006)芙民初字第1345号; 三、担任或曾担任的法律顾问公司 1、远大空调有限公司 2、三一重工有限公司 3、长沙众益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4、长沙驰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5、湖南瑞升工贸有限公司 四、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公司 1、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2、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 田勇律师多次为《三湘都市报》、《长沙晚报》、《湖南公共频道》等多家媒体进行特约点评,并为公众解答法律咨询,获得普遍好评。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田勇律师勤勉敬业,务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田勇律师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A区 联系电话:13755137163 长沙律师网:http://www.lawyer0731.net/ 电子邮箱:lovety@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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